灵宝法院网 2009年7月15日,经过灵宝法院故县法庭法官赵学仁及书记员李俊3个多小时的努力,原告刘霞(化名)诉被告高民(化名)债务纠纷一案得以成功调解结案。这起长达13年的欠款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是灵宝法院故县法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法庭工作实际,全面贯彻落实“司法调解年”活动的要求,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有力体现。
在刘霞诉高民债务纠纷一案中,被告高民于1996年从原告刘霞丈夫处拉走价值830元的大米后,一直未将此笔款项支付给原告丈夫,原告丈夫去世后,原告又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在归还300元后,就以原告丈夫拒绝收购双方本已约定好的玉米芯,使自己蒙受重大损失为由,不再偿还剩余款项。63岁的刘霞迫于无奈,将高民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承办法官赵学仁与书记员李俊为尽快解决纠纷,当日就驱车20余公里至函谷关镇绸桑村九组找到被告高民,经调查,双方对欠款事实并无争议,也同意调解,但被告高民坚持要求原告刘霞赔偿他为原告丈夫收购玉米芯所遭受的损失,而刘霞则称高民为其丈夫收购玉米芯虽是事实,但两人如何协商约定该事,自己却不清楚,被告现提出要求赔偿这部分损失,那就要拿出有力证据,由此,双方争执不下,案件陷入了僵局。
承办法官赵学仁及书记员李俊面对这一情况,并没有简单地就案办案,而是耐心地向双方阐述了调解所基于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并建议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多替对方着想。鉴于被告高民已年过七旬,行动不便,经济困难,家庭也无固定收入,承办法官赵学仁又向原告做了大量工作,建议其能否免去利息,同时也向被告说明,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原告丈夫的约定事实及所遭受的损失,即使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刘霞赔偿该部分损失,人民法院也不会予以支持。经过承办法官3个多小时的耐心劝说,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疙瘩终于解开,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拿出500元交到原告手中,至此,这起纠纷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