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董胜华: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和李旭、姚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282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董胜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罚息;二、被告李旭、姚丽萍承担还款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〇年五月八日
承办庭室:灵宝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姚法官
联系电话:03988830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