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孝宗:
本院受理的(2020)豫1282民初694号原告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孙孝宗偿还贷款本金14.75万元及利息132081元,共计279581元(利息算至2019年10月15日,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逾期罚息19.62‰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8时30分在本院十号审判庭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陈志刚,联系电话:138*****
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