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淑苗:
本院受理的(2020)豫1282民初1437号原告魏振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双方长女魏思彤、二女儿魏思妍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每个女儿抚养费800元,至女儿成年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0年7月27日8时30分在本院审判庭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史惠霞,联系电话:0398-8830233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