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帅:
原告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帅、孟佩花、王铁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1282民初5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帅、孟佩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万元、利息及罚息(以27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期间按月利率3.625‰计算,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5.4375‰计算,已付利息2871.32元应从中予以扣除);二、驳回原告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