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董建宾: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你:1、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额(借款)本金24950.14元、利息2781.91元、费用3680.36元(利息、费用计算至2019年7月5日,此后利息、费用按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共计31412.41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案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1日8时30分在本院9号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齐国章
联系电话:136*****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