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丹:
本院受理的(2020)豫1282民初686号原告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卓、张丹还贷款本金390000元及利息,梁俊辉、邓建霞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兹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彭贯斗,联系电话:159*****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