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建陆方: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1606098元及利息,共计1755926.86元(利息算至2019年12月23日,利息计算方式:借款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利率4.25‰计算,逾期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逾期罚息6.375‰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三月十日
承办庭室:灵宝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姚法官
联系电话:03988830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