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董胜华: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李旭、姚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共计83877.68元(利息算至2020年1月1日,利息计算方式:借款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利率9.06‰计算,逾期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逾期罚息13.59‰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二月十日
承办庭室:灵宝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姚法官
联系电话:03988830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