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0)豫1282执534号
河南华中金汇股权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王沛然: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立案执行吴孝永与河南华中金汇股权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王沛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你们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此令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二O二O年三月四日
联 系 人:赵学仁 联系电话:159*****
本院地址:灵宝市函谷路北段 邮 编:472500
附 件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灵宝市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2020)豫1282执534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__________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情况
证件号(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住址(或住所)
联系电话
当前财产情况
现金、银行存款、收入等
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
动产
(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
财产性权益
(债权、股权、股票、债券、投资权益、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
其他财产情况
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
被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