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豫1282执534号
河南华中金汇股权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王沛然:
你们与吴孝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282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孝永于二O二O年三月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三月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1)支付申请人155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3410元,申请执行费2276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
账户名称:灵宝市人民法院
账 号:2494646323170002612
特此通知。
二O二O年三月二日
联 系 人:赵学仁 联系电话:159*****
本院地址:灵宝市函谷路北段 邮 编:4725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