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东哲: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强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东哲支付原告工程款6万元及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3年7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6月15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灵宝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邮政编码:472500
联系人:苗钰艳
联系电话:139*****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