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嘉翔矿产品有限公司、灵宝丰辉矿产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宝辉诉被告灵宝嘉翔矿产品有限公司、灵宝丰辉矿产品有限公司、席卫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灵宝嘉翔矿产品有限公司、灵宝丰辉矿产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0万元及利息115.0333万元;2、判令被告席卫刚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0年6月17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焦迎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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