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龙、宗彩玲:
原告丁翔诉被告王宝龙、宗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282民初5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宝龙、宗彩玲偿还原告丁翔借款230万元及利息(年利率24%,自2019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586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866元,由被告王宝龙、宗彩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