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龙、宗彩玲:
本院受理原告张宽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282民初5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宝龙、宗彩玲偿还原告张宽让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9年3月28日起按本金100000元计算至2019年9月25日;从2019年9月26日起按本金50000元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者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被告王宝龙、宗彩玲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庭室:灵宝法院速裁三组
承办法官:聂全国
联系电话:8830252
二○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