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自魁:
本院受理原告灵宝市朱阳镇芦子垣村诉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1999年11月15日的《土地承包合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0年6月10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焦迎九
联系电话:151*****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