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秀丽、张帅帅:
原告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卢敏锋、卢润芳、王秀丽、张帅帅、朱帅辉、朱新梅、张建行、卢雪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1282民初5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卢敏锋、卢润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34600元及利息、罚息(以2934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45‰计算,已支付的利息4828.98元从中予以扣除);二、被告王秀丽、张帅帅、朱帅辉、朱新梅、张建行、卢雪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