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永利:
本院受理的(2019)豫1282民初5583号原告冀建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9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杜秋平
联系电话:0398-8830237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