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宝龙、宗彩玲:
原告姚文喜与被告王宝龙、宗彩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1282民初5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宝龙、宗彩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姚文喜借款本金78.5万元及利息(以78.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6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应减除宗彩玲已还利息4.5万元);二、驳回原告姚文喜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