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汉明:
本院受理原告肖英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汉明支付原告工程款78970元,并支付利息13441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1月27日),共计92411元;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5月25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灵宝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邮政编码:472500
承办法官:王项锋
联系电话:139*****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