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波:
本院受理刘朝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282民初字5714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建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还原告刘朝辉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7月26日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64元,由被告李建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〇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