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裴丽华、灵宝市非衣服装有限公司、张彬:
原告灵宝市华炜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灵宝市非衣服装有限公司、裴丽华、张彬追偿权、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282民初5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灵宝市非衣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灵宝市华炜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项1478126元,支付违约金260000元,支付担保费65205元及利息(利息以6520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二、被告裴丽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彬对上述债务在借款本息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灵宝市华炜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的抵押物(详见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物清单)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灵宝市华炜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