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建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鹏程与被告刘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1282民初5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建新偿还原告贾鹏程478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灵宝市人民法院速裁八组
承办法官:杜秋平
联系电话:188*****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