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碧波:
原告吕黎明与被告李碧波、第三人李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282民初5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碧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吕黎明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