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20-01-15 11:35:31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建国、张玉龙:
本院受理原告吴辉民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兹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彭贯斗 电话:159*****
责任编辑:陈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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