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灵宝法院在打击“两抢一盗”犯罪活动中,针对一些案件中的被告人提出的年龄问题,坚持法律第一、事实真相第一、司法公正第一,灵宝法院借助科学鉴定揭秘盗窃犯年龄真相,依法公正地办理每一件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8年9月至12月份期间,孟津县少年张某伙同刘某等人在灵宝市区八次入室行窃,盗窃物品总价值10000余元。2009年5月,此案被起诉到灵宝市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的年龄存在疑问,难以定案,于是委托相关鉴定机关依法进行“骨龄鉴定”,结论是被告人张某犯罪时年龄是在18.7岁±1.0岁范围,根据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认定张某犯罪时的年龄应为17.7岁,因而对其依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依法开庭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