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卫峰:
本院受理原告刘红艳诉你与被告王英桃、郑绪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282民初6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英桃偿还原告刘红艳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从2018年5月15日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仇卫峰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者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3051元,诉讼保全费1208元,共计4259元,由被告王英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庭室:灵宝法院速裁三组
承办法官:聂全国
联系电话:0398-8830252
二○二○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