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春树:
本院受理原告灵宝市天一矿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282民初3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莫春树偿还原告灵宝市天一矿业有限公司欠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7月18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者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8889元,保全费3270元,共计12159元,由被告莫春树负担11159元,由原告灵宝市天一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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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庭室:灵宝法院速裁三组
承办法官:聂全国
联系电话:0398-8830252
二○二○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