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告
荆自建:
本院受理的(2019)豫1282民初3975号原告肖艳丽、赵璐璐、赵高昭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荆自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肖艳丽、赵璐璐、赵高昭借款2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5年6月24日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7元,由被告荆自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李佳,联系电话:135*****
201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