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中灵:
本院受理原告周卫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282民初3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中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卫芳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7月30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灵宝市人民法院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承办法庭:灵宝市人民法院故县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