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保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战斌、何保国、李姣艳、姚友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282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战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罚息(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期间按月利率9.06‰计算;自2018年8月1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59‰计算);二、被告何保国、李姣艳、姚友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灵宝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承办法官:王项锋
联系电话:139*****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