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波:
本院受理原告刘朝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利息43200元(按每月2分从2017年7月25日计算至付款之日,暂计至2019年10月25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0年2月27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陈志刚
联系电话:0398-8830236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