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仿治、张素贤:
本院受理原告任伟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282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仿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伟明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3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任伟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灵宝市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承办庭室:灵宝法院故县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