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灵宝市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张小俭于公开开庭主审一起未成年犯抢劫摩托车一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派副检察长胡卫东支持公诉。曾经于2003年在校学习期间抢劫一辆摩托车,时隔六年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犯罪时年仅16岁的少年犯屈晓华,6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张院长主持庭审查明:2003年10月13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屈晓华伙同邵新星(另案处理)经预谋抢劫后窜至灵宝市市区函谷路与金城大道交叉路边,二人以租车为由乘坐张某的摩托车,将张某骗至灵宝市东车村高科技示范园门口,邵新星假意掏钱,从口袋取出事先准备的煤灰撒向被害人张某,进而邵新星与人屈晓华一起用木棍向被害人的头上、身上殴打,张某被打后跑走,被告人屈晓华与邵新星将摩托车抢走。案发后,被抢摩托车已经追回退还给被害人张某。经评估,被抢摩托车价值1851元。潜逃六年后,屈晓华于2009年2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审结束后,张院长同合议庭人员进行了认真合议,鉴于屈晓华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初犯、偶犯,且本案赃物已经追退,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屈晓华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当庭以抢劫罪,判处屈晓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