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建新:
本院受理的(2019)豫1282民初5200号原告贾鹏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730元,利息15286元(其中信用卡、借呗、微粒贷利息9797元;逾期还款利息5489元,逾期还款利息按本金47730元,年息6%,从2017年11月1日暂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之后仍按该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至),本息共计6301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0年2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8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杜秋平
联系电话:0398-8830237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