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传运:
本院受理原告李德强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欠款86000元及违约金17200元;2、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利率自2017年12月24日至款付清之日止的欠款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0年2月19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王项锋 联系电话:139*****
201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