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坤山:
本院受理原告张跃辉与你、薛转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282民初4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薛转锋赔偿原告张跃辉损失6224.59元(已扣除支付的2500元);被告张坤山赔偿原告张跃辉损失8724.59元;被告张坤山、薛转锋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者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00元,被告张坤山负担250元,被告薛转锋负担250元。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庭室:灵宝法院速裁三组 聂全国 8830252
二○一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