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鑫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潘文志与被告灵宝市鑫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灵宝市鑫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潘文志租金4608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齐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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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