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丽、张帅帅:
本院受理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1、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卢敏峰、卢润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20.4万元(利息算至2018年10月17日,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息6.3‰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2、被告王秀丽、张帅帅、朱帅辉、朱新梅、张建行、卢雪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0年2月7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庭室:灵宝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王法官 联系电话:139*****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