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从辉、马静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建卫与被告李从辉、马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1282民初3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从辉、马静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建卫借款本金46500元及利息(以46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高建卫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灵宝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承办法官:王项锋
联系电话:139*****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