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水生: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乐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及原告垫付的工程款116500元,并支付合同违约金12500元,共计129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至2020年2月10日)上午10时在本院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王项锋,联系电话:139*****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