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亮:
本院受理原告周淑飞诉被告杨锐波、张洛锋与你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决立即停止对工业路与柳树巷东南角康馨雅苑小区5幢7层704号房屋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0年1月9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齐国章
联系电话:0398-8830236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