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峰:
本院受理原告贺灵波诉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立即停止对灵宝市焦村镇杨家村新型社区2期小院B户型第四排由东向西第二户房产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19年12月14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董滨 联系电话:151*****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