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毅彬:
本院受理原告鲁青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宋嘉铭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3、请求被告给原告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5、被告承担孩子各项支出5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0年1月12日)上午十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王项锋
联系电话: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