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齐国栋、王晓莹:
本院受理原告孙衍宗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1282民初4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齐国栋、王晓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孙衍宗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齐国栋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衍宗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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