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灵宝惠源商贸有限公司、王斌、王亚丽、杨选良:
本院受理原告陈许坤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1282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灵宝惠源商贸有限公司、王斌、杨选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许坤借款本金295500元及利息,利息均按月息1.5分计算,其中98500元从2014年7月22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其中197000元从2014年8月11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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