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少东、张荣香:
本院受理原告李琴学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从2007年12月15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9年7月22日,按月息2分计算,暂计为7544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0年1月3日)上午十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陈志刚
联系电话:138*****
2019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