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告
陈明玉、斑瑞莲:
本院受理白春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282民初字3339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决你们偿还原告白春宝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其中50000元从2013年8月22日算起,50000元从2013年9月3日算起,算付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00.05元,减半收取2500.03元,由你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九 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