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09 10:30:39
刘主义:
本院受理原告张刚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282民初第2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主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刚奇借款本金10万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月八日
承办法官:李法官 182*****
责任编辑:民四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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