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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9-09-29 16:16:36


    李小周:

    本院受理的(2019)豫1282民初4522号原告王月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小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月强73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小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李佳,联系电话:135*****

    2019年9月29日

责任编辑:阳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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